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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國西屋電氣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檢驗等勞務適用稅目稅率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函[1997]329號
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國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檢驗等勞務適用稅目稅率的請示》(蘇地稅函[1997]37號)收悉。文中請示美國西屋電氣公司在我國境內向我國有關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培訓及檢驗等勞務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美國西屋電氣公司在向我國企業銷售機器設備時提供的技術服務和檢驗勞務按營業稅的“服務業一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提供的各種技術培訓勞務按營業稅的“文化體育業”稅目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美國西屋電氣公司不能準確提供技術服務檢驗和培訓勞務的,應一律按“服務業”稅目5%稅率征收營業稅。其他有關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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