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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清理規范財政系統證券機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銀發[1997]243號
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特區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特區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現就清理規范財政系統證券機構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系統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包括各地財政證券公司以及自營、代理股票交易的各類國債服務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礎上進行撤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執行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下達財政系統證券機構清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4)307號)。

    二、被授予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而未獲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財政證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財政證券公司,可以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合并。具體方案如下:

    (一)遼寧東方證券公司與遼寧省內的證券公司合并。

    (二)河南財政證券公司與河南省內的證券公司或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合并。

    (三)陜西開源證券公司與陜西省證券公司合并。

    (四)江蘇金信證券公司與江蘇省內的證券公司合并。

    (五)北京財政證券公司與北京證券公司合并。

    (六)浙江財政證券公司與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合并。

    (七)內蒙古財政證券公司與內蒙證券公司合并。

    (八)安徽財政證券公司與安徽省證券公司合并。

    (九)河北財達證券公司與河北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河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合并。

    上述機構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具體合并方案,同時抄報財政部。

    三、各省個別已代理股票交易業務的國債服務部,辦得好又確需保留的,經省財政廳(局)審查同意,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可并入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或證券公司作為其證券交易營業部,原則上每省保留1至2家。其余的財政證券機構及國債服務部或予撤銷、或作為當地財政廳(局)的事業單位(統一取名為“××國債服務部”),只辦理國債的發行及兌付的業務,不得辦理證券的交易業務。

    四、各地人民銀行分行、財政廳(局)接此通知后,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做好財政系統證券機構的清理撤并工作,并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報告工作的進展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此項工作必須在1998年3月31日前結束。

    五、今后,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財政證券機構者,將視同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及《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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