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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重地稅發[1997]187號
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重慶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7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一文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二、根據重慶鐵路分局所管轄范圍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重慶鐵路分局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以及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納的車船使用稅,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接文后,應及時與本轄區內的鐵路部門聯系,做好宣傳工作,并將鐵道部門應納的車船使用稅征收入庫。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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