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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7]288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暫行辦法》業經全省財產行為稅專業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

安徽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暫行條例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預征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每次取得的部分轉讓收入或全部轉讓收入),應在次月10日內攜帶交易雙方簽訂的有關買賣(預售)合同等資料主動向轉讓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第四條  預征稅款以納稅人每月申報取得的轉讓收入額(含預收款、定金)乘以預征率計算征收。

    第五條  預征率按照納稅人的轉讓項目分類型確定:

    (一)別墅、高級公寓、度假村、預征率為5%;

    (二)營業用房,預征率為4%;

    (三)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

    (四)其他類型,預征率為2%.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的實現時間:

    (一)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以取得轉讓收入款項或者取得轉讓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以本期收到轉讓收入款項的當天或合同等憑據約定本期應收轉讓收入款項目的當天;

    (三)納稅人采用預收價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以收到預收轉讓收入款項或取得預收轉讓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七條  凡預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該項目全部竣工轉讓結算后三十日內主動到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款清算手續,多退少補。

    第八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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