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重地稅發[1997]205號頒發日期:1996-07-26
地 區:重慶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7號《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及財稅字[1996]55號《關于農業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一并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1996年8月12日 財稅字[1996]55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你行農發行字[1996]1號文《關于申請免征印花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你行提出的對政策性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規定,決定對你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他貸款合同照章 征收印花稅。
二、關于你行提出的對資本金、公積金等免征印花稅問題,按照國務院從嚴控制減免稅的精神,不再給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22日 財稅字[1995]47號
國家開發銀行:
你行開行財會函[1995]10號文《關于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因此,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從目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狀況考慮,對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可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