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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明確各區縣財政部門國債管理職能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京財債[1997]911號
頒發日期:1996-08-06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財國債字[1997]5號《關于明確各地財政部門國債管理工作職能的通知》精神,現就各區縣財政局國債管理工作職能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為維護國債信譽,確保國債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行,各區縣財政局要發揮對本地區國債市場的管理職能,組織好本區(縣)國債承銷,分銷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的國債發行政策。

    二、對本市區(縣)國債市場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對轄區內證券經營機構執行有關國債發行、交易、兌付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市財政局對以國債名義集資或超發行國債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債兌付政策、擾亂國債市場正常秩序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組織本區(縣)國債兌付工作,并對市財政局核撥的兌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落實各項兌付措施,匯總兌付報表,開展常年兌付業務。

    四、根據授權及具體要求,配合市財政局對轄區內證券公司、登記公司、國債服務部等單位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五、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國債發行、兌付的宣傳、咨詢、解釋工作。

    六、配合市財政局統一管理《國債代保管憑證》。

    七、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債[1996]1001號《關于下發“北京市財政系統國債券清點辦法”的通知》要求,做好已兌付國債券的清點、互點等銷毀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已兌付券面與國債兌付資金的結算工作。

    八、建立規范的國庫券券庫管理制度,配合市財政局對本區(縣)內各國債經營機構庫存券進行審核,協助市財政局對本區(縣)所轄區域內的登記公司、交易場所托管庫進行定期檢查。

    九、實施各時期市財政局規定的其它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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