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財稅字[1997]56號頒發日期:1996-08-16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八五”后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5號]中有關免征印花稅的政策于1995年底執行到期。現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以及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的營業帳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根據鐵道部系統的核算體制,上述稅款分別在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三級核算單位交納。
二、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征印花稅,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三、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區財政廳、區地稅局1997年7月17日桂財稅字[1997]31號文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