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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文      號:豫地稅發[1997]160號
頒發日期:1996-08-23
地   區:河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省小浪底直屬局,省第二稅校,濟源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稅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省局反映。

    一、營業稅

    (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這里的價款指的是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實際采購價款。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或不能準確提供其采購價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市場價格核定。

    (二)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取得的客運、貨運附加費、保險費征稅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對交通運輸企業為顧客或貨主提供運輸勞務時向其收取的客運、貨運附加費、保險費,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作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證券公司、外匯交易中心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的征稅問題對證券公司、外匯交易中心提供服務向股民或客戶收取得手續費(傭金)、過戶費及其他費用,應一律按全額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商品房物業管理業務的征稅問題據了解,商品房物業管理企業的業務主要有兩項:一是提供衛生、綠化、治安、維修等綜合服務;二是受自來水、供電和天然氣等公用事業單位的委托,代其收取有關費用。對商品房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綜合服務業務,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其他服務”征收營業稅;對商品房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費用,凡是使用委托單位票據單獨收取的,只就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凡是隨同綜合服務費一并收取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釣魚場館提供的釣魚服務業務的適用稅目的問題對釣魚場、村塘、館及其他場所專門提供的釣魚服務業務,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出租業務收取的押金征稅問題納稅人出租業務收取押金的,在雙方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的,不征收營業稅;逾期不退還的,均應并入租金收入征收營業稅。雙方未簽訂合同的,自收取押金之日起一年內退還給承租人的,不征收營業稅;超過一年不退還的,也應并入租金收入征收營業稅。

    (七)關于旅棧業、飲食業等提供電話服務業務的征稅問題對旅棧業、飲食業等單位兼營電話服務業務取得的電話費收入,在帳務上能單獨核算其營業額的,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全額征收營業稅‘帳務上不能單獨反映的,按其所經營業務中最高適用稅率相對應的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資源稅

    (一)關于資源稅稅目中建筑用砂的劃分標準問題

    1、建筑用砂的粗中、細砂的劃分按照國家建材局建筑用砂粒級劃分標準規定的細度模數(以砂粒度與級配等因素確定)來界定。即凡細度模數在2.3以上的,為粗中砂;凡細度模數在2.2以下的,為細砂。

    2、為便于在實際中操作,一般可按砂類的用途來劃分。即凡用于混凝土和建筑制品等方面的建筑用砂,為粗中砂;凡用于建筑物內粉等方面的建筑用砂,為細砂。

    3、主管地各機關也可根據建筑用砂的用途結合售價等因素來劃分。

    (二)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問題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聯合企業、獨立礦山及其他收購單位)其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按本單位實際執行稅額標準或按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標準。冶金獨立礦山收購未稅的礦產品,按本單位下浮后的稅額標準,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土地增值稅

    (一)關于“安居工程”如何征稅問題安居工程是指推進房改、加快住房建設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示范工程。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規定,安居工程住房應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售,并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國家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不得贏利。根據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為了支持我省安居工程的發展,對安居工程征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1、安居工程的條件:列入國家實施安居工程計劃的城市和省解困房建設計劃的城鎮。

    2、對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轉讓所預收房款(定金),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3、對安居工程住宅樓房的轉讓,比照普通標準住宅轉讓的征稅規定執行。

    (二)關于以房地產抵債或交換如何征稅問題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抵償債務或易物交換(不包括個人互換住房)的,抵、易雙方最終將房地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價值補償以實物或評估等形式給予體現,是房地產有償轉讓行為,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按規定,以評估價格或市場交易價等有關計稅資料,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普通標準住宅與商業用房同體如何計稅問題我省有許多臨街普通標準住宅與商業用房是同一體的,即:底層是商業性用房,上層部分是住宅樓房或其他用房。一般情況下,企業是將“同體房”作為一個項目核算的。有償轉讓時,應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按照各地普通標準住宅的劃分標準,分別核算商業用房和普通住宅的開發成本及費用,正確分攤有關費用,分別計算增值額。凡不能準確核算扣除項目和增值額的,不得享受普通標準住宅減免稅優惠。

    (四)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的有關費用以不規范收據入帳,在計稅時如何扣除問題。

    1、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的有關費用,應以財政、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和發票開具的金額為準,在計稅時,作為費用扣除項目的依據。對其交納有關費用如有“白條”或不規范收據等入帳的,在計稅時,不準扣除。

    2、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拆遷戶(指個人)的拆遷費用,如有拆遷辦的協議書或公證部門的證明,并有拆遷戶簽字的,給予扣除。

    (五)關于轉讓房地產的售價折讓或折扣如何征稅問題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拆遷戶(單位或個人)的售價折讓或折扣等形式的優惠部分,在征稅時,不作為計稅依據。

    (六)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否扣除問題從事房地產開發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政策規定,城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自建自用的房屋,按其適用稅率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對房地產開發經營出售的商品房,由購房單位按規定納稅;對向個人出售的商品房,給予零稅率照顧。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應交稅金的扣除,是指與轉讓房地產過程中在轉 讓環節交納的營業稅等有關金,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不屬轉讓環節交納的稅金,不予扣除。

    (七)關于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調整問題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物價部門發放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方能進行商品房的預售,其預收的房款或定金,按照豫地稅發「1995」167號文規定,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作適當調整,即凡預售民用住宅的,預征率為1%凡預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預征率為3%。凡預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產項目劃分不清的,一律依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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