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閩財會[1997]22號頒發日期:1996-09-04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省、地、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廈門、泉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布置有關單位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轉告我們。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財會字[199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規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布置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們。
附件:《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按規定需要建帳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規模較小或業務比較簡單的個體戶,可按照《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執行。
(三)個體戶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辦理個體戶的財務會計工作。沒有條件配備會計人員的,應聘請有關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四)個體戶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按年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個體戶會計記帳應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個體戶應設置日記帳、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三種主要帳簿以及必要的輔助性帳簿。
各種帳簿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進行登記,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
(七)個體戶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正確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八)個體戶應按本制度的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應稅所得表(執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的個體戶,可只編制應稅所得表),并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留存利潤表由個體戶參照本制度的規定自行編制。各地財稅機關要求按季或按月報送會計報表的,可從其規定。
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0天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個體戶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個體戶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業主和會計主管人員(或代理記帳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修訂。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一)會計科目
1.會計科目表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的庫存現金。
二、個體戶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個體戶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會計人員(或代理記帳機構,下同)根據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計算出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應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實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個體戶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會計科目表順序編號科目名稱
順序號編號
科目名稱號
一、資產類
二、個體戶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提取現金或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個體戶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會計人員根據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年度終了,個體戶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個體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111號科目應收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因銷售存貨、提供勞務及其他原因應收和暫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個體戶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或個人預收的款項,也應在本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發生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納增值稅的,還應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規定確認為壞帳,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確認并轉銷的壞帳以后又收回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四、個體戶預收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實現時,按應收款項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科目;如需交納增值稅的,還應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應收款項總額與預收款項相抵后的差額為尚未收到的款項。
五、個體戶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外幣債權或債務等外幣業務,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金額記帳,并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匯率。外幣帳戶(如外幣應收款項、外幣應付款項等)的增加或減少,一律按業務發生當日的市場匯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或當年年初的市場匯價作為折合匯率。
年度終了,個體戶應將外幣帳戶余額按照年末市場匯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的年末人民幣余額,按照年末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帳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營業費用”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121號科目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各種庫存存貨的實際成本。
存貨包括個體戶庫存的各種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設備維修、勞動保護、辦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購入存貨,如按規定不能抵扣銷項稅額的,按全部成本(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也應計入采購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項”科目;如按規定可以抵扣銷項稅額的,應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項”科目。
業主投入的存貨,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業主投資”科目。
三、個體戶如有委托外單位加工各種存貨的,應在本科目下單設“委托加工存貨”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個體戶發給外單位加工的存貨,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貨),貸記本科目(××存貨);支付加工費用和應負擔的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存貨以及剩余的存貨,應按加工收回存貨的實際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存貨),貸記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貨)。
四、個體戶生產經營中領用存貨,借記“生產成本”、“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出售存貨而結轉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原則上應按加權平均法計算確定。
五、個體戶可在本科目下單設“低值易耗品”明細科目,核算個體戶的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
生產經營活動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攤銷的方法進行核算。
一次攤銷的低值易耗品,領用時,應將其全部價值攤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科目,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報廢時,將報廢低值易耗品的殘料價值作為當期低值易耗品攤銷額的減少,借記本科目(××存貨),貸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
分次攤銷的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攤入有關成本費用時,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貸記“待攤費用”科目;報廢時,將收回的殘料價值作為當期低值易耗品攤銷額的減少,借記本科目(××存貨),貸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
個體戶應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并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
六、個體戶的各種存貨應定期清查盤點,發現盤盈、盤虧、毀損的,應查明原因,核實處理。盤盈的存貨,應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盤虧或毀損的存貨,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存貨損失”科目,貨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貨的保管地點(倉庫)、類別、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131號科目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開辦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等。
二、個體戶發生的各項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等科目。待攤費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時,借記“生成成本”、“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141號科目待處理財產損失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在財產清查中查明的未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存貨盤虧、毀損損失和固定資產盤虧損失。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待處理存貨損失;
2.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
三、發生存貨盤虧或毀損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存貨損失),貸記“存貨”科目,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送交入庫的殘料,按估計價值借記“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存貨損失);
2.應由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償的款項,借記“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存貨損失)科目;
3.扣除殘料、賠償款后的凈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如屬于經營損失,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存貨損失);如屬于非常損失,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存貨損失)科目。
四、發生固定資產盤虧時,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本科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按照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對于應由過失人或保險機構賠償的款項,借記“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將盤虧固定資產的凈損失列入“營業外收支”科目,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
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額反映個體戶在年末,因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而未能處理的財產損失。
第151號科目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個體戶應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計稅辦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二、個體戶增加的固定資產,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買價和實際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業主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業主投資”科目。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在工程完工后,按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個體戶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4.改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價加上改擴建支出減去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個體戶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估計的累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盤虧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五、個體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在本科目下單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租入時按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借記本科目,按租賃費貸記“應付款項”科目,按支付的運輸等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租賃期滿,按合同規定將固定資產所有權轉歸個體戶時,應將租入的固定資產自“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六、個體戶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使用場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號科目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個體戶應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經過批準后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計提折舊,并按固定資產的不同用途,分別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應根據固定資產原價和折舊率確定;按照工作量法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本期內的工作量和單位折舊額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或單位折舊額,應根據“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確定。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及已經提足折舊但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因改擴建而增加原價的,應按調整后的原價減去已提折舊和估計殘值后的金額,除以相應延長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年折舊額和相應的折舊率;如增值后的固定資產不能延長使用年限的,則應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計算。
六、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需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實際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行計算。
第153號科目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凈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情理收入。
二、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154號科目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自行建造準備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如新建固定資產、改擴建固定資產等。個體戶承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工程成本,應在“生產成本”科目核算,不應記入本科目。
二、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個體戶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應將改擴建的固定資產的原價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改擴建中發生的有關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按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殘料等變價收入,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工程完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161號科目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購入或投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二、個體戶購入的各種無形資產,應按購買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業主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業主投資”科目。
三、個體戶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各種無形資產,應自開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攤銷。法律或有關合同規定了使用期限的,應按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攤銷;沒有法律或合同規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個體戶出售已入帳的無形資產,按照出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科目;結轉出售所售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01號科目借入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向業主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借人的各種款項。
業主增加投入的資金,應通過“業主投資”科目核算,不記入本科目。
完全用于業主個人或家庭、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借款,不應記入個體戶帳內。
二、個體戶從業主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借入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發生的借款利息,借記“營業費用”、“固定資產”、“稅后列支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11號科目應付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因購買存貨、接受勞務供應及其他原因應付和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個體戶預付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因購入存貨和接受勞務等發生的應付款項,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三、個體戶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存貨或勞務驗收后,按照應付款項總額,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款項總額與預付款項相抵后的差額為尚未支付的款項。
四、個體戶發生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等項保險以及繳納的工商管理費、攤位費等,借記“營業費用”、“稅后列支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個體戶收到從業人員暫時存入個體戶帳上的現金或存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個體戶發生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應付款、存入保證金等,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應支付的融資租賃費總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八、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12號科目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應付給從業人員的工資等報酬總額,包括各種工資、獎金和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期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應正確計算確定準備發放的工資、獎金和津敗等。實際發放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期末,應對本期應發放的工資等項費用進行分配:對于按照“計稅辦法”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按照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不能在稅前列支的工資等項費用,借記“稅后列支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由個體戶代扣代交的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本科目轉入“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從業人員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13號科目應交稅金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應交納的各項稅金,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等。個體戶代扣代交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戶,按照銷售中實際收取或應收取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按照不含稅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營業收入”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三、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戶,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個體戶應在本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并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2.個體戶購入存貨或接受應稅勞務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的免稅農產品,按購入農產品的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3.購進的存貨和接受的應稅勞務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業主和從業人員福利消費的,其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應計入所購存貨或勞務的成本,借記“存貨”、“稅后列支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4.個體戶銷售存貨和提供應稅勞務,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一一銷項稅額),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營業收入”科目。
5.個體戶購進的貨物或以購進貨物生產的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購進的貨物改用于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個體戶實際交納本月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7.月份終了,個體戶應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末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如為應交未交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末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如為多交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實際交納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四、個體戶計算出應交納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計算出應交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計算出應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個體戶實際交納上述稅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根據稅法規定,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交,年度終了后匯算清交。個體戶按月預交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年度終了,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出全年應交的個人所得稅額,借記“留存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如應交數大于預交數,表示少交的個人所得稅,應于上交時,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如應交數小于預交數,表示多交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給予退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六、計算出由個體戶代扣代交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扣個人所得稅);實際上交時,借記本科目(代扣個人所得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七、個體戶對于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項稅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實際交納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款,貸方余額為應交的稅款。
第301號科目業主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業主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
二、業主投入供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貸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業主借出生產經營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業主歸還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業主通過購買股票債券、與他人合資辦企業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應作為業主借出生產經營資金處理,在本科目核算。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作為業主個人收入處理,不記入個體戶帳內。
四、由個體戶帳內款項代為支付的業主個人或家庭支出,應視同業主提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業主減少投資,按減資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額為年末時業主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
第311號科目本年應稅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年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納稅所得(或應彌補的虧損)。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本年經營所得;
2.應彌補的虧損。
二、年末,個體戶應結轉收入、成本和費用,計算確定本年經營所得。結轉時,應將“營業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營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將“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科目;將“營業外收支”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營業外收支”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
三、計算出的本年經營所得,如按“計稅辦法”規定,個體戶不存在需要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本年經營所得即為本年應稅所得,轉入“留存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留存利潤”科目;如按“計稅辦法”規定,可在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按彌補金額,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本年經營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為本年應納稅所得,應轉入“留存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留存利潤”科目。
四、計算出的本年經營虧損,應轉入“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
五、按照“計稅辦法”規定,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度起,超過5年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不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應將不能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余額從本科目中的“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轉到“留存利潤”科目,借記“留存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
六、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額,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
第312號科目留存利潤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年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利潤和以前年度利潤(或不能以經營所得彌補的虧損)的結存情況。
二、個體戶將計算出的本年應稅所得,在按“計稅辦法”的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應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度終了,個體戶根據“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出當年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四、將本年發生的稅后列支費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稅后列支費用”科目。
五、將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超過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由“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年度)”科目。
六、本科目年末余額為個體戶在年末時的留存利潤(或不能以經營所得彌補的虧損)。
第401號科目生產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
二、本科目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直接費用;
2.間接費用。
三、個體戶發生的生產費用,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屬于原材料、燃料動力、直接生產現場從業人員工資(可稅前列支部分)等可以直接歸屬于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費用,直接計入有關產品或工程項目的成本,借記本科目(直接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應付款項”、“應付工資”等科目。
屬于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低值易耗品攤銷等需要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發生時先記人間接費用明細科目,期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計入有關產品或工程項目的成本。間接費用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待攤費用”、“累計折舊”等科目;期末,分配記入有關產成品或工程項目的成本,借記本科目(直接費用),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
四、已經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產品,按照實際成本,借記“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已經完成并交委托加工單位的工業性勞務(代制代修品),應按其實際成本,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從事施工業務的個體戶,對于合同規定了結算方法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法,相應確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合同沒有規定結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結轉已完工程成本,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完工的各項在產品或未完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
七、本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對象設置明細帳,并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01號科目營業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直接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存貨銷售和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二、個體戶銷售商品等存貨,應于所售存貨的所有權自賣方轉給了買方、收取了貨款或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
三、個體戶對外提供勞務,對于合同已經規定了結算方法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法確定營業收入;對于合同沒有規定結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定營業收入。
四、個體戶出租或轉讓財產,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額確定營業收入。
五、個體戶確認營業收入時,應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記帳金額:
1.不需要交納增值稅的,應按實際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
2.需要交納增值稅的,應按不含增值稅的售價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數,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科目,按照不含稅的售價貸記本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六、本年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是屬于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的,都應沖減本年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營業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期已銷售產品、商品或勞務的實際成本。
二、期末,應根據本期銷售的各種存貨、勞務等的實際成本結轉營業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生產成本”等科目。
三、已售出的存貨發生銷售退回時,可以直接從退回當期的銷售數量中減去,也可以單獨計算本期銷售退回的存貨成本,借記“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個體戶原則上應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銷售存貨的實際成本。
五、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3號科目營業稅金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應交納的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項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二、個體戶計算出應交納的各項營業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三、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4號科目營業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可以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營業費用。從事商品流通業的個體戶還應包括進貨費用。
個體戶發生的不能在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或雖然可以列支但超過了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標準的部分,應在“稅后列支費用”科目核算。
二、管理費用包括個體戶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如攤銷的開辦費、保險費、咨詢費、技術開發費、科研設備購置費、差旅費、上交的各項規費、審計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壞帳損失、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流動資產的盤虧凈損失等。
三、銷售費用包括個體戶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如運輸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包裝費、展覽費、廣告費、以及銷售服務費用等。
四、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個體戶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應直接記入“稅后列支費用”科目,不作為財務費用。
對于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有關的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應付款項”科目。
五、商品流通業個體戶的進貨費用包括其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應由其負擔的運輸費、包裝費、保險費、途中的合理損耗及入庫前的整理費用等。
六、個體戶發生的各項營業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存貨”等科目。
七、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1號科目營業外收支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取得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以及可以稅前列支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如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凈損失、“計稅辦法”規定的可以稅前列支的捐贈支出、賠償款、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
二、個體戶取得各項營業外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清理”、“應付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各項營業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待處理財產損失”、“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
三、個體戶在年終結帳后發現的涉及以前年度的會計錯誤,應在本年度帳戶中進行調整。其中,如為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的,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需要補交流轉稅的,還應同時按應補交的流轉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如為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的,借記本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體戶立即補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個人所得稅,應視同本年預交個人所得稅,按補交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已補交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應在年終匯算清交時一并調整。
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21號科目稅后列支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已經發生但“計稅辦法”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支出,或“計稅辦法”允許稅前列支但超過了主管稅務機關允許列支標準的費用支出。
業主個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支出,不應記入個體戶帳內;用個體戶帳內款項為業主個人或其家庭代為支付的款項,應視同業主提款,通過“業主投資”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按照“計稅辦法”規定不能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支出,如支付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各種贊助支出、被沒收的財物等,于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應付款項”等科目。
三、超過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標準的從業人員工資,應于期末分配工資費用時計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四、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在發生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如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應于發生時分別記入“營業費用”、“營業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終了時,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準于稅前列支的金額與個體戶已記入帳內的費用支出金額間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營業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終了時,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按一定的標準扣除業主費用,應按允許扣除金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留存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