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7]40號頒發日期:1996-09-10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7]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水電行業的實際?,F就水電廠(站)發電廠房征收房產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壩內式發電廠房,從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產稅。
二、考慮到水電廠(站)發電廠房的特殊性,按帳面價值征收房產稅不盡合理。經研究,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壩內式和壩外式發電廠房均可在計稅余值基礎上,再給予一定比例的優惠扣除后計征房產稅。具體扣除比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屬于中央和省級的水電廠(站)由省地稅局根據各發電廠(站)的具體情況直接確定,并下文明確。
(二)對屬于省級以下管轄的小水電廠(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在10%(含10%)
以內確定優惠扣除比例,并報省地稅局備案。
(三)優惠扣除照顧,實行每兩年核一次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