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1997]233號頒發日期:1996-09-14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27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的管理,作出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項目管理。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該住宅項目立項時計委等有關部門對該工程的名稱、造價、結構、內部裝修等內容認定的相關文件,經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對其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含縣級,下同)。房地產交易金額達到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局審核確屬建造普通標準住宅,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將下文批復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所在地稅務機關據此為納稅人辦理有關免稅事宜。
二、關于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的項目管理。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或因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納稅人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的政府批文,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個人轉讓原自用住房的項目管理。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轉讓原自用住房,居住滿三年以上或五年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稅或免稅申請,并提供表明居住時間的證明,如房屋產權證,住房卡、戶口卡等,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確定減稅或免稅。
四、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的項目管理。
1994年1月1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納稅人應在1997年12月底前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免稅申請,并附轉讓合同及相關材料,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地、州地方稅務局審定。
五、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立項合同)的項目管理。
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立項合同),納稅人應在1997年12月底前,將項目合同送當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自1994年起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轉讓手續前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免稅申請并附土地出讓合同及相關材料。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并逐級上報市地州地方稅務局審批。
六、關于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管理。
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應在1997年12月底前,將項目合同送當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房地產在規定五年免稅期滿后首次轉讓的,由納稅人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附政府批文及相關資料,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七、關于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的報批應附的資料。
符合土地增值稅減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同時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資料。
八、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或開發合同的項目未按時在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的處理。
凡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或房地產開發合同的項目,應于1997年12月底前向當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定備案。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應納稅項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