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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外籍個人、港、澳、臺僑胞用地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7]51號
頒發日期:1996-09-14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曾有(88)財稅字第260號和(80)財稅字第82號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地產稅。隨著近幾年的經濟形勢發展,本市出現許多外籍個人、港、澳、臺僑胞用外匯或人民幣購買商品房的情況,對此類房屋用地,經研究,仍按規定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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