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發[1997]93號頒發日期:1996-09-28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長春稅務學院,揚州培訓中心:
現將《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國家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實行結構比例和崗位數額雙重控制。
第三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事業單位在職稱評聘工作中實行資格確認(評審、考試、認定)與職務聘任分離的制度,在職稱評聘過程中必須體現公開、客觀、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具體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有關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技術職務的聘任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獎懲、調配、培訓、晉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的核定及使用
第五條
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采取逐級核批的辦法。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核批直屬事業單位和各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技術職務崗位數額,不得超過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
第六條 各單位聘任技術職務后空余和自然減員空出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統一掌握使用。
第七條
在技術職務聘任過程中,高一級職務的崗位數額尚有空余時,可作為低一級職務的崗位數額使用,但低一級職務的崗位空余數額不能作為高一級的職務崗位數額使用。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鼓勵各級國家稅務局大膽使用德才兼備、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指35歲以下晉升副高級職務、40歲以下晉升正高級職務的人員)。聘任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所需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酌情予以下達。
第九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在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等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提出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增減調整意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予以變更。
第三章 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
第十條 確認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分為評審、考試和認定三種形式。
第十一條
參加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有關規定,并必須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務的資格由國家稅務總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委托當地人事職改部門評審。中級職務的資格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人事處委托當地人事職改部門評審,也可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評審?!秾I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由評審單位發放。
第十三條 凡國家實行統一考試的職稱系列及等級,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須通過考試取得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四條
國家教委承認的全日制正規院校畢業生實行見習期滿考核定職。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技術職務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十五條
由外單位調入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技術職務資格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重新認定。未被認定技術職務資格者,應重新參加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或考試。
第四章 技術職務的聘任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聘任技術職務必須遵循按崗聘任、先評后聘、德才兼備、擇優聘任和責權一致的原則。各單位在聘任技術職務時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
第十七條
取得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經考核能夠履行本崗位職責者,由所在單位行政領導聘任并簽定聘約,頒發由行政領導簽署的聘書。聘約要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任期目標、聘期等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辦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手續后,應及時將聘任或解聘情況報上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備案。聘任高級職務的須在?。▍^、市)國家稅務局的人事部門備案,聘任中級職務的須在地(市、州、盟)以上國家稅務局的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期一般為2-3年。受聘人員在聘任期內,其工資、生活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聘任期滿后,可以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的續聘、低聘或解聘。續聘人員要重新辦理聘任手續,低聘和解聘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除按新聘(任)職務重新核定工資外,并按新聘(任)職務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章 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聘任合同實施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后管理,對專業技術人員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的重點是履行聘任合同的情況??己私Y果作為續聘、低聘、解聘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要嚴格按照編制和崗位設置進行。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調配不同崗位和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對有重大科研成果并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稅收事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給予獎勵,成績優異者經批準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對玩忽職守并給工作帶來損失的專業技術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撤銷其技術職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每年都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形式以崗位培訓為主,培訓的內容由人事與教育部門商定或由用人單位確定。通過培訓,擔任高、中級職務的人員應具備更新知識的能力,擔任初級職務的人員應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
第二十四條 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再聘任技術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或修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