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發[1997]144號頒發日期:1996-10-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工作向征管轉移、向基層轉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精神,現將《關于修訂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修訂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適應稅收工作向征管轉移、向基層轉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精神,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內設機構的調整,現提出修訂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以下簡稱"三定"方案)及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機構設置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內設行政處室分為應設處室和因地制宜設置處室,總數不得超過12個(含機關黨委辦公室)。
(一)應設處室及其主要職責:
1.辦公室。負責起草和審核重要文件報告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訪和稅收宣傳工作。
2.流轉稅管理處。負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和有關稅政業務,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以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日常稽核檢查管理工作。
3.所得稅管理處。負責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4.征收管理處。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負責發票和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5.計劃財務處。負責稅收計劃的統計工作,負責稅收會計和稅務經費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6.人事處。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公務員管理、勞動工資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7.監察室。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統一設置稽查局,為直屬機構。負責稅務稽查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協調和指導案件查處工作,辦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體事項。
(二)因地制宜設置的處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編制和稅收任務較小的地區,要盡量減少行政處室的數量。
二、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機關的行政編制分三種情況配備:經濟發達、稅額大的局配備130至150人;經濟較發達、稅額較大的局配備110至130人;經濟欠發達、稅額小的局配備90至110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領導職數設置為局長1名,副局長3至4名,紀檢組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1名。處級領導職數根據所設處室的數量及人員編制予以核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三、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要按照上述要求,修訂本局的"三定"方案,于1997年10月底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三定"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本局的主要職責;
(二)行政處室和直屬機構的設置意見及主要職責;
(三)局機關的人員編制和局級、處級領導職數;
(四)局級、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
四、幾點說明
(一)政策法規與消費稅管理是否需要單設工作機構,由各地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設置直屬征收、涉外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等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單位。
(三)在確定綜合行政處室職能時,須將教育、基層建設、思想政治及離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任務予以明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事業機構的設置待事業編制核定后,另行審批。
(五)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內設的行政處室不得超過11個;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機關內設的行政科室不得超過8個;縣(市、旗)國家稅務局機關內設的行政股室不得超過6個。內設機構的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六)基層征收機構的設置,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的精神,在城區,一般按照稅源分布設置若干稅務分局,要建立辦稅服務廳(室),實行計算機管理,集中征收;城鎮分局內設機構,可按征管職能設置;規模較小的縣(市)也可不設城鎮稅務分局,由縣(市)局直接負責征收。在農村,要以經濟區劃設置中心稅務所或分局,不搞一鄉(鎮)一所建制;分散的、不便于集中征收的地區可設稅務征收點。
(七)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修訂的"三定"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局系統修訂"三定"方案的全部工作,于1997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