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重地稅發[1997]291號頒發日期:1996-10-17
地 區:重慶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6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經市局研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財稅字[1997]56號文件規定,重慶鐵路分局負責該分局系統印花稅的統一繳納,由渝中區地方稅務局統一負責征收管理。
二、重慶鐵路分局下屬的各分支機構的貼花問題
1、分支機構的營業帳簿,按件貼花。統一由重慶鐵路分局集中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次年一季度內負責核查。
2、分支機構的對外應稅合同和應稅憑證,應及時按規定貼花,并匯總上報重慶鐵路分局,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季后次月內進行檢查。
三、根據財政稅字[1997]56號文件精神,記載資金的帳簿,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數,從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花,并原則上一次繳納。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財稅字[199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八五"后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5號]中有關免征印花稅的政策于1995年底執行到期。
現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以及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的營業帳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根據鐵道部系統的核算體制,上述稅款分別在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三級核算單位繳納。
二、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征印花稅,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三、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