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證券法規文 號:滬地稅地[1997]64號頒發日期:1996-10-17
地 區:上海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市局直屬第四分局、上海證券交易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規定如下:
一、有關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上交所、登記公司)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解繳入庫的期限。我局曾以市局“滬稅地(1993)25號文”作了具體規定?,F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29號《通知》精神,作以下調整。
1、A種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由原規定的三次調整為五次(即增加兩次預繳期)。分次日期為:上旬5日、上旬8日、中旬15日、下旬24日、下旬30日。上旬5日繳納上月(上年)代扣稅款預繳后的剩余數,上旬8日預繳當月第一周(1-6)的已扣稅款,中旬15日預繳當月第二周(7-13日)的已扣稅款,下旬24日預繳當月第三周(14-21日)的已扣稅款,下旬30日預繳當月第四周(22-28日)的已扣稅款。年末12月份下旬30日預繳期可延至當月的31日,但應預繳當月最后一周(22-30日)的全部代扣稅款,考慮上交所實際辦稅困難,亦可將其余額控制在該周已扣稅款的5%以下。
2、B種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調整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繳納上月(上年)代扣稅款預繳后的剩余數,中旬20日預繳當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稅款。年末12月下旬31日應在12月份后二周的代扣稅款(可暫截止到12月29日)全額須繳入庫。
3、對非交易轉讓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為一月一次。當月的代扣稅款在次月的上旬5日解繳入庫。
二、關于《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下稱《報表》)的報送日期。上交所、登記公司應分別在每月的上月5日和10日向市主管稅務機關(地方稅處)報送《報告表》《報告表》應按月反映上一個月的股票交易(轉讓)金額(指向的股票成交金額)和代扣代繳稅款金額(包括入庫稅)。該表一式四聯,第一、二聯送市主管稅務機關,第三送主管的稅務征收機關,第四聯由報送單位留存。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稅發[1997]129號文(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