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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成地稅函發[1997]147號
頒發日期:1996-10-22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稅函發[1997]233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普通標準住宅項目,凡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其征管地稅機關應嚴格審核,并上報市局審核后,報省局審批。征收地稅機關憑上級稅務機關批文為納稅人辦理有關免稅事宜。

    二、對于1994年1月1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須經征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區(市)縣一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立項合同)項目的確認及自94年起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減免,由所屬區(市)縣級地方稅務局或分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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