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函[1997]149號頒發日期:1996-10-22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懷化地區地方稅務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你局《關于軍隊辦對外經營的賓館是否應繳納房產稅等地方稅收的請示》(懷地稅發[1997]11號)收悉。現就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后勤部懷化企業管理局所辦的懷榮賓館是否應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投資方向調節稅問題批復如下:軍辦企業是否應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財政部《關于對軍隊房產征免房產稅的通知》((87)財稅字第032號)第一條,以及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軍隊系統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83號)第一條均已明確規定,即:軍辦企業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文件同時抄送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
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國務院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特別制定的。
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任何行業的建設項目都應該按照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的稅目稅率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做出減免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懷榮賓館應依法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炮后勤部生產管理部1997年6月25日以[1997]生計字第069號文件批復二炮懷化企業管理局“目前全軍尤其是二炮部隊企業均未執行交納此三項稅款”的答復與國家現行稅收政策不符,應予糾正。如果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實有困難,應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程序報批,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