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稅[1997]1555號頒發日期:1996-10-28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1997年6月25日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56號)后,各區縣局反映在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營業帳簿的印花稅繳納問題:
1.對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貼花。
2.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及部直屬單位,按其隸屬關系扣除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3.鐵道部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規定繳納印花稅。
4.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部直屬單位,及其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和其它獨立核算單位,均各自在本單位所在地繳納印花稅。
二、對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繳納問題:
各獨立核算單位與其它獨立核算單位簽訂的合同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各獨立核算單位內部站、段、部門之間簽訂的各種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按印花稅登記申報辦法進行管理:
對鐵道部所屬各單位繳納印花稅,需嚴格按印花稅登記申報辦法進行正常管理,按期申報,并注明已納稅款中包含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名稱及已納稅額。
以上規定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