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國稅農函[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11-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重慶、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契稅宣傳提綱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件:契稅宣傳提綱
一、什么是契稅?有何歷史沿革?
契稅是指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轉移過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契稅是我國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稅種。據可查的史料記載,對土地和房屋買賣課稅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600多年前的東晉時期,在民間一直有著很深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在1950年4月3日即發布了《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征收契稅。在建國之初的一段時期里,征收契稅不僅為國家籌集了財政收入,同時還是國家對土地、房屋進行產權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規范土地、房屋產權交易中起到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國家調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政策,同時對《契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規定對公有制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稅,使得契稅征收范圍大為縮小。因此,在一段時期內,全國契稅征收工作基本上處于停頓狀態。
實行改革開放后,國家重新調整了土地、房屋管理的有關政策,房地產市場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為適應形勢的要求,從1990年開始,全國契稅征收工作全面恢復。為更好地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的需要,發揮契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功能,國務院于1997年7月7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原《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為什么要征收契稅?
新中國建立之初,政務院即發布了《契稅暫行條例》。自開征以來,對依法保障房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產權糾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時也為國家籌集了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當前,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房地產業將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消費熱點,房地產交易也將日益活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契稅政策,加強契稅征收管理工作,對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調控房地產市場都有積極作用。表現在:
(一)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地方經濟建設積累資金。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房地產交易的日益活躍,契稅收入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調控房地產市場,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稐l例》規定,契稅采用3%一5%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樣規定,可以適應不同地區納稅人的負擔水和調控房地產市場的交易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買炒賣”房地產等投機活動,有利于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從而給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提供了一個重要手段。
三、契稅的征收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條例》規定,下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相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四、契稅的納稅義務人都包括哪些?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駐華機構、外國公民、華僑以及香港同胞、澳門和臺灣同胞等,只要承受我國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也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條例》的規定照章納稅。
五、契稅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什么?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生使用權轉移的土地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屋。計稅依據的確定則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共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當地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為防止瞞價逃稅,《條例》的還規定,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共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
六、契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紤]到全國各地經濟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的不平衡狀況,《條例》只規定了稅率幅度范圍為3%一5%,具體執行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該幅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七、契稅的減免稅政策規定有哪些?
按《條例》規定,契稅的減免政策規定有四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的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此外,《條例》還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條例》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契稅款。
八、怎樣計算契稅應納稅額?
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應納稅額=成交價格×稅率(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應納稅額=該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稅率(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應納稅額=所交換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的差額×稅率(四)房屋買賣。應納稅額=成交價格×稅率(五)房屋贈與。應納稅額=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稅率(六)房屋交換。應納稅額=所交換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稅率《條例》規定,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九、契稅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規定?
(一)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1、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后十日內,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征收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資料。
2、征收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進行必要的審查后,核定應納稅額、納稅期限等,并及時通知納稅人。
3、納稅人按照征收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契稅。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征收機關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向征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以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對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征收管理的其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