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綜字[1997]150號頒發日期:1996-11-1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教委:
你委《關于教師資格證書收費問題的函》(教人廳〔1997〕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為保證教師資格證書印制、發放工作的正常進行,同意你委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證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向教師頒發證書時,收取證書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證書工本費主要用于教師資格證書的印制、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取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應按規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證書工本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費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由你委編制計劃,財政部按規定用途核撥。
五、你委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財務報表,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