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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公通字[1997]59號
頒發日期:1996-11-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含計劃單列市):

    國家實行稅制改革以來,稅收制度在我國的政治經濟生活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危害稅收征管秩序的各種犯罪活動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稅、騙稅和抗稅,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征管秩序,給國家財政稅收造成巨額損失,有些案件手段惡劣,案值巨大,危害嚴重,令人觸目驚心。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涉稅刑事案件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國家利益的大局出發,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對涉稅犯罪的打擊力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破案工作,嚴厲打擊涉稅犯罪活動?,F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稅案件移送制度。稅務機關查處的涉稅違法案件,如發現具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防止以罰代刑,用行政執法代替刑事執法。需要移送的案件,應當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連同有關案件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均應受理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涉稅案件移送審查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稅務機關。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稅務機關。

    二、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對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要本著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的原則,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為加強聯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形式,交流情況、傳遞信息、加強協調、辦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稅務機關既要著眼于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國家稅款不受損失。凡屬稅務違法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涉稅刑事案件中,要協助稅務機關追繳應收繳的款項,并及時由稅務機關繳入國庫。

    三、大力開展偵查破案工作,加大打擊力度。當前,各地公安機關要把重大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等危害嚴重的案件作為打擊重點,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偵快破。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的案件,要快速反應,及時查處。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嚴厲打擊各種涉稅犯罪。對辦案中涉及運用稅收法律、法規和財會、稅務技術等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公安機關要注意征求稅務機關的意見。

    四、加強對涉稅犯罪的研究和辦案隊伍的建設。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涉稅犯罪的特點、規律、手段及其打擊防治對策的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大力開展基礎業務建設,逐步探索建立適應斗爭需要的辦理涉稅案件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工作水平。要從現實和長遠需要出發,采取多種形式,對辦案民警進行培訓,各地可選調一批掌握稅收征管知識的人員充實辦案隊伍。對培訓辦案民警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機關通力合作,積極配合。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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