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契稅文 號:京財稅[1997]1860號頒發日期:1996-11-2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分局: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新的契稅將于10月1日起執行。在財政部契稅細則及北京市契稅實施辦法未規定之前,暫就契稅有關政策和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一、城鎮地區房地產交易應繳納的契稅暫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
二、契稅的稅率暫定為4%。
三、土地出讓和轉讓,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出讓和轉讓手續時代扣代繳。
四、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再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僅就其新增加部分房產的購買價征收契稅。
五、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就其超過原房屋價格的部分征收契稅;原房屋價格不易確認的,報市財政局審批。
六、房地產交易凡沒有契稅完稅憑證或同級財政部門出具減稅、免稅證明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七、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訂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并于1998年4月1日之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的,按原契稅有關政策執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簽訂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或雖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訂了房地產交易合同但未于1998年4月1日之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的,按照新的契稅政策執行。
以上辦法自10月1日起執行,待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下發后,執行新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