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文 號:財稅[1997]131號頒發日期:1996-12-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推動全國城鎮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的開展,根據1997年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擴大試點工作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房產稅、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進行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二、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按照國家規定,對主要固定資產已按價值重估后的價值增提折舊的,應按照重估后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對資產重估后未能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集體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從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