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地方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12-14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青政〔1987〕42號)第二條的內容進行修訂?,F將修訂后的條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修訂后的《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
第二條 青海省房產稅在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黃南、玉樹、果洛地區開征。其中,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在市、地、州所在地及所屬各市、縣(區、行委)開征;玉樹、果洛原則上在州所在地及所屬各縣開征,個別地區確有困難的,由州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
凡在開征地區的各類國有、集體和股份制企業(不包括設在農村牧區的鄉村企業),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自有自用的房產,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個人營業、出租的房產,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本細則交納房產稅。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