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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使用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7]265號
頒發日期:1997-01-07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為了搞好車船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廣西的實際情況,我們印制了兩輪摩托車的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在全區范圍內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只限用于對兩輪摩托車的征收,其它車輛的車船使用稅仍按現行的方式方法征收。

    二、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是面額為24元的單版兩聯(存根、收據)稅票,版面為白紙藍底紋,存根聯為黑字體,收據聯為紅字體,稅票號碼為紅字體。每本50份。

    三、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的號碼正下方空白位置上有無色瑩光隱形防偽摩托車標志,防偽標志要用紫光燈才能驗證。

    四、使用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要加蓋征收機關公章 ,填寫車牌號碼和征收日期。納稅人要妥善保存收據聯以備查驗。

    五、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是固定有價證券,各地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收票證和稅款報解管理暫行規定》(桂地稅發[1996]177號)進行管理。

    六、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于1998年元月一日起使用,各地要根據當地兩輪摩托車的實有數量做好領用計劃,前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領取。

    附件: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票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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