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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函[1997]658號
頒發日期:1997-01-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理注冊稅務登記的緊急請示》(京地稅征[1997]5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二、非從事生產經營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取得應稅收入、所得或發生應稅行為,應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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