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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稅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
文      號:京財稅[1997]2785號
頒發日期:1997-01-1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31號)《關于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對經批準適用本文有關免征房產稅、緩征印花稅政策規定的集體企業,在免征(緩征)期限內增提折舊的,自增提折舊的當月起恢復征收印花稅,自增提折舊的次月起恢復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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