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文 號:京財稅[1997]2785號頒發日期:1997-01-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31號)《關于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對經批準適用本文有關免征房產稅、緩征印花稅政策規定的集體企業,在免征(緩征)期限內增提折舊的,自增提折舊的當月起恢復征收印花稅,自增提折舊的次月起恢復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