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發[1997]185號頒發日期:1997-01-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原則(一)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有利于精兵簡政、理順關系、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干部隊伍“四化”,調動和發揮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行政機關和直屬行政機構。
(三)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國發[1993]78號附件二)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不得超出規定的范圍和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
(四)非領導職務是實職,具有明確的職責,承擔具體工作任務,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墒茴I導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領導職務設置名稱和規格(一)?。▍^、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可設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市(地)國家稅務局機關可設置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縣(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可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根據《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人發[1996]86號)規定,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可設置巡視員(副廳級)、助理巡視員(正處級)、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規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
(三)為便于開展工作,各級國家稅務局原設置的非領導職務名稱,要統一按照新的非領導職務名稱改稱,并且必須與上述職務名稱的規格相一致。
三、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并具備下列資格:
(一)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龋胃睆d級職務5年以上;
(二)助理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處級職務5年以上;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年齡不超過59歲,即任職后應能工作滿1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任副處級職務4年以上;
(四)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握萍壜殑?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七)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3年以上:
(八)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錄用人員初定職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條件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和《人事部關于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66號)執行。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對德才表現突出及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上述資格條件要求。
四、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一)?。▍^、市)國家稅務局機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省級國家稅務局巡視員的設置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掌握,助理巡視員職數一般不超過2個;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50%.(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巡視員的設置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掌握,助理巡視員的職數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提出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50%.(三)市(地)國家稅務局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四)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設置比例,由各?。▍^、市)國家稅務局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五、非領導職務設置的管理及審批(一)國家稅務局系統設置非領導職務的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級國家稅務局非領導職務職數比例限額,必須根據上級部門批準的“三定”方案,由上一級人事部門按照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及比例限額審定。
(三)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選,應按照選拔任用干部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產生,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報批。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的具體人選由省級國家稅務局黨組提出建議,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考查,國家稅務總局黨組審定;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巡視員人選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提出,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審批;助理巡視員人選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非領導職務的任職,都要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歸入本人檔案。
(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享受與同級行政領導干部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
(六)對各地已任命的非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人員,應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限額內,根據任職資格條件和考核結果重新確定。
(七)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不得同時擔任行政領導職務。
(八)根據工作需要和擬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可以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符合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
(九)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進行,堅持規定的任職條件,不允許突破職數限額和隨意放寬任職條件。
六、其 他(一)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和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三)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