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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委托市房地產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土地增值稅,地方法規
文      號:京地稅二[1997]587號
頒發日期:1997-01-23
地   區:北京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土地增值稅開征以來,各區、縣土地增值稅委托代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為進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經研究,現對委托市房地產交易所代征存量房轉讓土地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市房地產交易所座落于崇文區,為便于代征工作的進行,及時傳遞代征資料,同意由崇文區地稅局與市房地產交易所簽定土地增值稅委托代征協議,并制定有關代征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程。

    二、凡在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的,均由市房地產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稅,有關代征資料由市交易所向崇文區地稅局專業稅務所傳遞。其中有關存量房座落地資料由崇文區地稅局專業稅務所核定,有關代征稅款入庫情況由崇文區地稅局計會科核定,崇文區地稅局要認真搞好有關代征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產交易所代征稅款暫全部入市級庫,屬于區、縣級50%收入部分,待年度終了后,由市財政局扣除手續費后,按轉讓存量房座落地向各區、縣返還。

    四、代征單位應按(京地稅二[1996]351號)文件規定于每季終了后7日內向崇文區地稅局專業稅務所報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稅稅款報告表》,由崇文區地稅局審核后按季付給代征單位代征稅款5%的手續費,其中2.5%由市級負擔,2.5%由區縣負擔。按規定付給代征單位的手續費,代征單位不得從代征稅款中坐扣。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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