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6]36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債工作是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債券(含國債憑證、收款單,下同)的銷毀是國債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
多年來,財政部門在國債券銷毀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地組織銷毀國債券的實施程序不夠統一,個別地方仍存在著制度不嚴格、操作不規范等問題。國債券的銷毀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預、決算的執行,為保證做好此項工作,現重新下發“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憑證)實施辦法”。各省級財政廳(局),必須嚴格按此辦法做好國債券(憑證)銷毀的組織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嚴密組織、嚴肅紀律、嚴格制度、嚴防流失。負責國債工作的主要領導干部要直接組織并選派具有高度責任心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國債券的銷毀工作。在銷毀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明確崗位責任制,做到責任落實、帳務清楚、有據可查、萬無一失。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開始執行,并同時作為公證、監銷部門對銷毀國債券進行公證和監銷的依據。以前下發的有關國債券的銷毀辦法即行廢止。
附件: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憑證)實施辦法為加強國債券(含國債憑證、收款單,下同)的管理,規范國債券銷毀工作,健全銷毀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的范圍包括:財政部門已兌付的到期國債券,發行剩余的國債券以及各省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托銷毀的其它國債券。
第二條,財政部門國債券的銷毀權屬于財政部。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無權自行銷毀。財政部對各省級財政廳(局)國債兌付及發行等有關帳務審核無誤后,即下達委托銷毀國債券通知書(附件一,以下簡稱委托銷毀通知書)。各省級財政廳(局)作為國債券銷毀的經辦單位,以財政部下達的委托銷毀通知書為依據,直接組織國債券的銷毀工作。每次國債券銷毀工作開始前,均應專門組成銷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省級財政廳(局)有關負責人、公證人員、監銷人員和國債券銷毀的協辦單位(實施國債券銷毀地點的財政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財政部授權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行使以國債券銷毀工作的監銷職責。
第三條,國債券的銷毀,原則上采取集中銷毀的方法進行。個別省、自治區因地域遼闊、行政區劃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集中銷毀確有困難的,經向財政部報告并取得同意后,可選擇具備銷毀條件的地(市)設立固定銷毀點,但全?。ㄗ灾螀^)的銷毀點最多不得超過3個。銷毀點的銷毀工作由各省、自治區財政廳直接負責,無權委托下級財政部門自行組織銷毀國債券,銷毀程序與在省級銷毀程序相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局集中組織銷毀。從1996年起,按照中央規定取消計劃單列市的省會城市的財政局,不再直接組織國債券的銷毀工作,統一由省財政廳組織安排。
第四條,對已兌付國債券進行整點、復點、打洞、抽查、運送、銷毀等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財政部門國債兌付的經辦單位對已兌付待銷毀的國債券要認真進行整點,整點的要求如下:
1.按已兌付券面匯總清單(匯總清單中須詳細列出已兌付券面的發行年度、國債券種類、面額、張數等)準確核實待銷毀國債券(1981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應按不同計息期核對尾號),檢查已兌付國債券是否到期,有無誤兌情況,每張券面及憑證是否加蓋付訖印戳。
2.鑒別待銷毀國債券的真偽,查驗有無涂改挖補、變造或是否屬于偽造券等。
3.檢查無誤后,按種類、券別、發行年度分類捆扎,每100張一把,平鋪捆扎,每把捆扎條上必須加蓋經手人名章。10把為一捆,每捆以雙十字捆扎并加封簽(條),封簽(條)上加蓋經手人名章(殘破污損的國債券要單獨捆扎、存放)。凡經過整點的債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齊,印章清楚,封簽(條)完好。
4.整點后的國債券應及時裝袋(箱)封存,袋(箱)口捆扎結扣處必須加封簽。袋(箱)外應粘貼標簽,注明經辦單位名稱、債券名稱、發行年度、兌付年度、券別、捆數、金額及封袋日期等,并加蓋經手人名章。整點好的已兌付待銷毀國債券應及時入庫,妥善保管,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上繳。
(二)各省級財政廳(局)對其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上繳的已兌付國債券必須全部復點,復點的程序與整點相同,即按上述整點要求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核查,如發現問題,應責成交券單位查找原因并重新進行整點。
復點無誤后,仍按照整點的要求捆扎,捆扎條上加蓋復點人名章,裝袋(箱)加封簽后封存于券庫內,并填制“×××財政廳(局)××××年已兌付國債券銷毀情況記錄表”(附二)一式四份,表中各項內容應填寫清楚,并加蓋有關部門公章及組織銷毀工作的負責人簽章、經辦人簽章。
對于復點后的國債券應當場進行打洞處理。打洞要求:每張券面打兩個洞,打洞位置在券面兩側中間部位,直徑不小于20毫米。打洞后的國債券捆扎及裝袋(箱)辦法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要求辦理。打洞后的碎券紙應及時裝袋(箱)封存并妥善保管,與國債券同時銷毀。
(三)各省級財政廳(局)將已兌付待銷毀的國債券復點、整理完畢后,向財政部報送“××××年已兌付國債券券面匯總清單”(可用“附二”代替),并提出銷毀申請報告。報告中須詳細注明申請銷毀國債券的種類、數量(面額、張數)、銷毀方式(“粉碎”或“裝球”)、銷毀地點(粉碎地點或承擔銷毀任務的造紙廠名稱)及銷毀時間,同時還應報送具體組織銷毀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待接到財政部簽發的委托銷毀通知書后,方可組織實施銷毀工作。在沒有接到財政部簽發的委托銷毀通知書之前,不得擅自銷毀國債券。已兌付的國債券,應嚴格按照財政部下達的委托銷毀通知書中確認的數字銷毀。
由于各年度到期國債券的兌付期不同,年度內已兌付的國債券采取分次銷毀或一次銷毀的辦法。分次銷毀是指在年終上報兌付結束報告表之前,根據已兌付券面匯總清單,財政部下達委托銷毀通知書,在當年內組織銷毀;到年底根據兌付結束報告表和剩余待銷毀券面清單,財政部再次下達委托銷毀通知書,將未銷毀部分券面在次年一季度組織銷毀。一次銷毀是指根據年終兌付結束報告表和已兌付券面匯總清單,財政部一次下達委托銷毀通知書,在次年一季度組織銷毀。財政部將在每年下發的當年度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券兌付辦法中,具體規定本年度已兌付國債券是采取分次銷毀還是一次銷毀。但無論分次銷毀還是一次銷毀,本年度中實際銷毀國債券的各項內容(券面種類、金額)與當年國債兌付結束報告表的內容必須完全相符,不得有誤。
(四)公證和監銷人員必須對整點、復點后的待銷毀國債券進行核對和抽查,有關核對、抽查的程序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待銷毀國債券經公證、監銷人員核對、抽查驗證無誤后,可采用“碎幣機粉碎”或“裝球化漿”兩種方式進行銷毀。如采用“粹幣機粉碎”方式銷毀國債券,必須使用人民銀行用于銷毀人民幣的專用“碎幣機”,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采用“碎幣機”銷毀,待銷毀的國債券可免于打洞處理,但經公證、監銷人員抽查驗證無誤后必須當場進行粉碎處理。粉碎時應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確保操作現場的安全。粉碎國債券的要求:紙條寬度不大于10毫米。粉碎后的紙條應及時裝袋(箱)封存入庫,不得流失,必須送往造紙廠裝球化成紙漿。如采用“裝球化漿”方式銷毀國債券,必須在承擔銷毀人民幣任務的具備一定條件的造紙廠內采用裝入球罐內化成紙漿的方式進行?;瘽{的要求:銷毀的國債券必須達到漿狀。除以上兩種銷毀方式外,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隨意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國債券的銷毀工作。
(六)銷毀國債券的粉碎過程及從國債券出庫到化成紙漿后驗漿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在銷毀工作小組成員的嚴格控制之下進行。券面在運往銷毀地點的途中,必須安排四名以上武裝人員押運,且安排押運車輛不得少于兩輛(不含開道警車)。國債券運抵銷毀現場后,仍應繼續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直到國債券全部銷毀完畢。在銷毀現場,一切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七)國債券在整點、復點、打洞、抽查、粉碎、押送、裝球等銷毀過程中的每一現場,都必須保持四人以上在場。國債券裝入球罐后,由經辦單位負責人在公證、監銷人員監督下對球口實行簽封,待球罐轉動20分鐘后,其他工作人員可暫離現場,但整個球罐運轉過程中,現場監督不得少于兩人。銷毀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對各個具體環節嚴格把關,建立交接登記制度,防止銷毀工作在某一個環節失控。
第五條,對已兌付國債憑證(特種國債收款單及憑證式國債收款單,下同)銷毀工作的規定:
(一)財政部門辦理的已兌付國債憑證,在兌付期(當年的兌付資金結算時間)結束后,經辦單位要依據上報的國債兌付收尾報告表進行認真核對。核對內容包括:每張憑證是否到期、利息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加蓋付訖印戳、總份數及所載總金額是否與報表相符等。特種國債收款單還應根據當年發行結束后各級上報的特種國債收款單領、用、廢、余情況表,檢查已兌付收款單的號碼是否為當年使用的號碼。檢查無誤后,以50張為一本裝訂成冊,每冊封皮上注明債種、發行年度、張數及所載總金額,加蓋經辦單位公章及負責人、經手人簽章。整理好的國債憑證應妥善保管,按上級財政部門要求及時上繳。
(二)已兌付國債憑證的整點,以地(市)、縣財政部門為單位裝訂成冊,各省級財政廳(局)對其下屬單位交來的已兌付國債憑證應全部復點、核對,如發現已兌付國債憑證所款各項內容與報表內容不符時,應退回經辦單位重新處理。復點無誤后,應即填制“×××財政廳(局)××××年已兌付國債憑證(收款單)銷毀情況記錄表”(附三)一式四份。填制要求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填制“×××財政廳(局)××××年已兌付國債券銷毀情況記錄表”(附二)相同。待銷毀國債憑證經整點、復點無誤后,向財政部報送“××××年已兌付國債憑證匯總清單”,并提出銷毀申請報告。已兌付國債憑證實施銷毀的程序與銷毀已兌付國債券相同。
(三)對各地使用后收繳的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在省級財政廳(局)保存一年以后,由各省級財政廳(局)比照上述辦法自行組織銷毀,但銷毀情況應詳細注冊備案。
第六條,對發行剩余國債券銷毀的規定:
(一)發行剩余國債券是國家所有的、不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國債券、任何部門不得私自動用或自行銷毀。
(二)各省級財政廳(局)須在國債發行結束后一個月內,對發行剩余國債券進行清點、整理、封存,妥善保管,并將發行剩余國債券的券別、張數、金額匯總清單上報財政部。在代財政部保管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各地的發行剩余國債券,必須是未上市流通過的新券面。發行剩余國債券的整點辦法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第四項規定辦理,發行剩余券面的銷毀由財政部直接組織,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派專人實施。
第七條,財政部委托銷毀的其它國債券的銷毀規定:
各省級財政廳(局)在本地區財政部門已兌付國債券之外,受財政部委托銷毀的其它國債券(包括交易場所集中兌付的國債券),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委托銷毀通知書中核定的數字進行銷毀,并單獨出具公證書。具體實施銷毀的程序與各省級財政廳(局)銷毀已兌付國債券的程序相同。
第八條,公證、監銷人員職責:
(一)國債券銷毀工作的全過程必須經當地公證機構派員公證,公證人員不少于兩名,還必須由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派員監銷。
(二)公證和監銷人員對國債券銷毀的全過程(從開始抽查到檢驗銷毀后的碎紙條、紙漿)負公證、監督責任。公證和監銷人員在履行公證和監銷職責前,應認真了解本辦法中各項規定。財政部門有責任提供本辦法作為公證、監銷的依據。
(三)公證和監銷人員必須依據財政部下達的委托銷毀通知書中的各項數額,對整個銷毀過程進行審核監督。如發現待銷毀國債券數額與財政部下發的委托銷毀通知書中的內容不相符時,應責令其立即進行補差調整。如不能當場進行補差時,公證、監銷人員應按實際銷毀數額出具公證書及有關證明,并詳細注明差額情況。
(四)公證人和監銷人必須對待銷毀國債券進行全額核對并拆把抽查。抽查最低比例為:100元面額以下(含100元),為銷毀總金額的2%;500元、1000元面額,為銷毀總金額的5%;超過1000元以上面額,為銷毀總金額的10%。抽查中如發現券面短缺情況,公證和監銷人員有權提高抽查比例,直到全部點清。對待銷毀的國債憑證的檢查比例為100%。檢查方法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公證和監銷人員負責審查整個銷毀工作的手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在國債券清點、銷毀的全過程中,如發現債券流失、被盜等事件時,公證和監銷人有權暫停銷毀,及時封存待銷毀券面,采取措施認真查找原因,同時報上級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及時將出現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報財政部備案。
(六)銷毀工作結束后,公證部門應依據實際銷毀數額及執行情況出具國債券銷毀公證書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報財政部,一份留存省級財政廳(局),一份留存公證部門,一份留存監銷部門。公證書的內容包括文字說明和國債銷毀情況記錄表(即附二或附三)兩部分。文字說明部分應注明執行銷毀國債券(委托公證)的單位、時間、地點、國債券的兌付年度及券面發行年度、種類、數量、金額、抽查比例、驗漿結果等銷毀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及公證、監銷人員的單位、姓名、職務等詳細情況。國債銷毀情況記錄表中的各項內容應填寫清楚、準確,并加蓋公證、監銷部門公章及公證、監銷人員簽章。對實行銷毀的發行剩余國債券、到期兌付國債券及各類國債憑證等應分別出具銷毀公證書。公證書(附國債銷毀情況記錄表)應及時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以銷毀公證書作為審核各省級財政廳(局)執行兌付決算情況的依據。
第九條,其他有關事項:
(一)按有關規定兌付的殘破污損國庫券,銷毀時須單獨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將單獨下達委托銷毀通知書。
(二)銷毀各類國債憑證時,對丟失后已辦理掛失手續的憑證(收款單),在存根聯后應附有申請掛失單位出具的證明信和經辦部門已辦理兌付的掛失手續憑據。申請掛失證明信中應注明丟失的國債憑證(收款單)中所載金額、國債類別等,并一式二份,一份同掛失的有關手續一并附在存根聯后備案(銷毀時應向公證、監銷部門出示丟失憑證的存根聯以便核對);另一份作為已丟失的收款單,經公證、監銷人員審核后銷毀。
(三)受財政部委托執行銷毀國債券的各省級財政廳(局),在組織實施國債券的銷毀工作前,應與公安、公證、監銷等有關部門(包括承擔銷毀任務的廠方)聯系,安排好銷毀工作的有關事宜,做到周密組織、共同協商、責任明確、方案穩妥,確保國債券的銷毀工作萬無一失。
附:一、委托銷毀國債券通知書(略)
二、×××財政廳(局)××××年已兌付國債券
銷毀情況記錄表(略)
三、×××財政廳(局)××××年已兌付國債憑證
(收款單)銷毀情況記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