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內貿審字[1996]第83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部直屬事業單位,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局:
為了加強部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我部制度了《國內貿易部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現予印發,請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請將有關問題和意見及時函告駐部審計局。
國內貿易部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部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一)部屬院校要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3名以上(含3名)內部審計人員;
(二)事業單位下屬分支機構或二級獨立核算單位在5個以上的,要建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2名以上(含2名)審計人員;
(三)其他直屬事業單位要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對預算內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對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保證預算內資金的正確使用,提高預算經費的使用效益;
(二)對經費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避免和糾正擠占預算內資金。組織和指導預算外資金的流向,補充預算內資金不足,促進本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對各項科研經費收支、管理、科研課題成本核算及科研成果和收益進行審計,以監督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加強科研課題成本核算,合理組織科研收入,檢查收益的分配;
(四)對本單位實行經營責任制的內部核算單位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審計,核實盈虧,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促進其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五)對本單位經營管理活動、資產負債損益、經濟效益及國家財經法紀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對外投資組建的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維護本單位利益;
(七)對本單位基建預決算進行審計;
(八)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下屬單位法人代表的年度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內部審計實施的事項。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報表和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檢查資金、財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管理活動;
(四)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提供假資料;
(五)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按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八)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后續審計,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九)參加審計業務培訓;
(十)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第五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本單位及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內部審計人員要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比照當地審計機關執行。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領導:
(一)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署駐部審計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審計制度的實施。駐部審計局對部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和落實審計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及時將部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情況向部領導報告。
(二)各事業單位審計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事先征求駐部審計局的意見,并報送有關備案材料。
(三)駐部審計局負責受理部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提出的復審要求。
(四)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一定的工作條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積極采納審計意見。要及時召開有關審計方面的會議,聽取匯報,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一)各事業單位要根據駐部審計局的年度工作要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計劃,于每年3月末前報駐部審計局;
(二)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決定要抄報駐部審計局;
(三)制定適用于本單位和本系統有關審計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報駐部審計局備案;
(四)按規定及時報送各項報表,審計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總結等資料。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例會制度:
(一)駐部審計局每年召開一次審計工作會議,采取多種形式不定期組織匯報、學習、交流活動;
(二)各單位要定期召開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會議,組織學習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新情況、新問題,貫徹執行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駐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十一條同時廢止。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