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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罰款金額計算方法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標字[1996]305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深工商[1996]67號)收悉。

    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加工企業開展來料加工業務獲加工費,相當于商品經營者的銷售收入,不應計為所獲利潤,而應計為經營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所獲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以及已繳納的稅金。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僅對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做了規定,并未涉及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經營額或利潤的計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質的不同,該通知所規定的“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不適用于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非法所獲利潤”或“非法經營額”的計算。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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