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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項目清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京國稅征[1996]378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近來,部分單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清單”和“價外費用項目清單”中的一些問題,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需使用計算機打印清單的,經所在區、縣國稅局批準,可由企業到指定的發票承印廠印制。自印的清單必須具備京國稅(1996)111號通知規定的清單式樣內容和防偽措施。手寫清單不準自印。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中的“金額合計”欄的合計數為不含稅數額,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價外費用項目清單”中的“單位收費”欄填寫的收費標準為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單位收費”金額。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對已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的上述兩種清單,不論其“金額合計欄”和“單位收費欄”是否含稅,凡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填開規定的,各區、縣局應予以承認。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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