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京國稅征[1996]378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近來,部分單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清單”和“價外費用項目清單”中的一些問題,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需使用計算機打印清單的,經所在區、縣國稅局批準,可由企業到指定的發票承印廠印制。自印的清單必須具備京國稅(1996)111號通知規定的清單式樣內容和防偽措施。手寫清單不準自印。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中的“金額合計”欄的合計數為不含稅數額,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價外費用項目清單”中的“單位收費”欄填寫的收費標準為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單位收費”金額。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對已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的上述兩種清單,不論其“金額合計欄”和“單位收費欄”是否含稅,凡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填開規定的,各區、縣局應予以承認。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