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重國稅發[1996]357號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重慶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各局要結合“三大”檢查,對飲食店、餐廳、酒店、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的貨物進行清理,并按規定征稅。
二、各局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生產或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未征增值稅的,要按總局通知第三條 規定,征收增值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