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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綜字[1996]121號
頒發日期:1996-01-1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的有關精神,為了加強中央預算外資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財政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財綜字〔1996〕104號)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含直屬單位,下同)。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和單位,是指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并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集團)以及其他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簡稱“中央財政專戶”),是財政部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用帳戶,用于對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專戶的基本職責是:

    (一)辦理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繳和撥付;

    (二)對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進行會計帳務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報告中央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四)督促檢查中央預算外資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

    (五)其他與中央財政專戶有關的事務。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專戶應當按財政部批準的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以及繳庫進度撥付資金。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中央財政專戶有權拒絕受理。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終了,辦理決算。12月31日為節假日,也仍以該日為決算日。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戶會計以“收付實現制”作為結帳基礎;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中央財政專戶會計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撥,應當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帳,不得收付現金。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專戶是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計息專用帳戶,并按照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領撥款級次進行管理。預算領撥款關系分為主管部門、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管理單位三個級次:

    (一)向財政部領報經費,并對所屬單位核撥經費的單位,為主管部門。

    (二)向主管部門領報經費,并對下屬單位核撥經費的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

    (三)向上級管理單位領報經費,僅本單位使用,沒有下屬撥款單位的,為基層管理單位。

    第九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經財政部批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專門用于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的收入過渡性帳戶(簡稱過渡戶)和支出帳戶(簡稱支出戶)。

    第十條  過渡戶,是指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為代收統繳所屬單位和本級預算外資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專用收入存款帳戶。過渡戶只能發生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資金款項?;鶎庸芾韱挝徊坏瞄_設收入過渡戶,應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直接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上級管理單位的過渡戶。

    第十一條  支出戶,是指中央部門和單位,為接受財政部從中央財政專戶中下撥的預算外資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支出戶只能發生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銀行開設過渡戶。支出戶,可由中央部門和單位自己開設,其中主管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必須報財政部備案,基層管理單位可報上一級管理單位備案。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的收繳

    第十三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采取集中匯繳的辦法。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將應繳中央財政專戶資金,逐級繳入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的過渡戶,由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匯集后,統一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將集中匯繳的預算外資金于每月25日前,從過渡戶中一次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預算外資金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并注明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分為收費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體金額,通過銀行轉帳支票將資金按規定繳入中央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的,財政部將委托各開戶銀行于月末將其全部預算外資金收入劃入中央財政專戶。

    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的撥付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支出,一律憑財政部統一印制的《預算外資金(經費)用款申請書》和《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款申請書》(附一),并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通過銀行轉帳支票從中央財政專戶中統一撥付。

    第十八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分為經費類支出和專項類支出。

    經費類支出,是指中央部門和單位用于自身的經費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門或單位填寫《預算外資金(經費)用款申請書》后,經財政部受理核撥資金。

    專項類支出,是指具有專項用途的收費、基金等預算外資金用于公共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方面的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門或單位填寫《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款申請書》后,經財政部受理核撥資金。

    第十九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用款時,要根據財政部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按月或季度填寫《預算外資金(經費)用款申請書》或《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部門或單位公章后,于每月初或季度初的5日內報送財政部財務主管司。財政部財務主管司應當根據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后送財政部綜合與改革司。財政部綜合與改革司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將資金從中央財政專戶撥入中央部門或單位支出戶,由中央部門或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會計核算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具體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等會計事項按《預算外資金會計核算辦法》(附二)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一:預算外資金(經費)用款申請書(略)

          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款申請書(略)

    附二:預算外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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