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預字[1996]444號頒發日期:1996-01-1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性收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是整頓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政監督,促進國家機關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非常重視。1994年,財政部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3〕19號)精神,明確規定部分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以下簡稱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但是,從今年我部組織的對中央主管部門預算外資金檢查情況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費收入的問題比較嚴重,有些部門和單位沒有認真貫徹中辦發〔1993〕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擅自用收費收入購買宿舍、汽車和投資經營,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為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確保已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費收入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門的收費收入,凡國家明確規定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無論是主管部門直接收取還是基層單位收取后匯繳中央主管部門的,都屬于應繳中央財政的預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門上繳收費收入,要嚴格執行我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在取得收費收入三日內上繳中央國庫。零星收入需要延長繳款期限的,報經財政部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未經財政部同意,各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繳款的規定。
今后,凡過期不繳應繳收費收入的,財政部將不予批準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對有預算撥款的收費單位拖欠收費收入的,財政部將從當年尚未撥付的預算撥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預算經費;對無預算撥款的收費單位拖欠收費收入的,財政部等部門將依法處罰并強制執行。
三、進一步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由財政部統一印制或監制中央單位收費票據的管理制度。作為過渡措施,中央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不得使用本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中央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強收費票據的內部管理,年終應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當年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并將清理結果以書面材料的形式上報財政部。
四、建立收費收入繳款情況報告制度。為便于財政部及時了解情況,監督中央主管部門按時上繳收入,今后,中央主管部門除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編制報送收費收入預、決算報表外,還應按季向財政部報告本部門應繳收費收入收繳情況。即應于每季初10日內,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財政部報告上季度應繳收費收入的收入情況及每次的繳款數額。報告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
五、各中央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行政性收費繳入國庫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要在遵守國家統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盡快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下發有關單位執行。制定的各項辦法要報請財政部同意并報財政部備案。要經常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查中發現有關人員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確保行政收費收入上繳,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中央主管部門和駐地方的中央執收單位的應繳收費收入進行檢查,中央主管部門和駐地方的中央收費單位,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七、中央主管部門應繳收費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后,與此相關的業務支出,一律納入主管部門的經費預算,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解決。財政部將根據各部門應繳收費收入的上繳情況,結合部門開展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核撥經費。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凡不按規定時間上繳應繳收費收入,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的,均屬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財政部將依照《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從嚴處理。
九、中央主管部門應結合這次預算外資金檢查,對本部門應繳收費收入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清理。對應收未收的,要及時收回,各項不合理開支,要予以剔除。清理結束后的應繳收費收入收支結余,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一次全額上繳中央財政。
對于動支的1996年應繳收費收入,中央主管部門應將其坐支收入的原因和情況詳細向財政部提交書面報告,財政部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以上通知,請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