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粵地稅發[1996]283號頒發日期:1996-01-12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集體企業行政管理的提取和扣除辦法仍按我省規定執行。
二、總機構管理費提取數額的確定:按上年實際發生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如上年有結余的,還應核減基數。
三、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審批程序: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管理費提取匯集表》,主管機關應及時對《匯集表中提供的上年度管理費使用情況和本年度提取數進行審核,對反映不實的的內容及數據應作調整。
四、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核:總機構的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管理費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匯集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匯集表》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