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國稅函[1996]240號頒發日期:1996-01-13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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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稅收法規,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水利部直屬企業1996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屬的丹江口水利樞紐管理局、三門峽水利樞紐管理局、陸水試驗樞紐管理局,暫以上述各管理局為納稅人,稅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上述各管理局興辦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分別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稅款按財政部《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法規的通知》([94]財預字347號)、《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中的有關法規入庫。
二、水利部其他直屬企業的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19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