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地稅函[1996]220號頒發日期:1996-01-13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1996年12月14日,湘地稅函[1996]220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發票換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關于防偽油墨問題從 1996 年 11 月 1 日 起批準印制的新版普通發票,在套印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聯號碼時必須采用防偽油墨。各地、州、市發票所需防偽油墨由專職管理人員憑本人工作證、身份證和省局開具的介紹信到省局指定的廠家長沙市東風印刷廠統一購買并結清貨款。各地不得向其它單位購買,也不得轉賣,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關于版面油墨問題為了規范普通發票管理,保證普通發票版面的色調統一,省局決定,從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啟用的新版普通發票,均采用省地方稅務局統一訂購的棕色油墨印制發票聯;各地、州、市所需油墨到省局購買。
三、關于發票監制章問題發票監制章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從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除按規定必須套印省地稅局的發票監制章的發票外,所有縣(市)新版普通發票均套印所屬的地、州、市地稅局的發票監制章,不再套印所在縣(含縣級市)地稅局的發票監制章。各縣(含縣級市)原有的發票監制章由地、州、市地稅局收繳后統一銷毀。
四、關于發票票頭、編號、臺帳登記問題各縣(含縣級市)印制的新版普通發票除到地、州、市地稅局審批并套印地、州、市地稅局的發票監制章外,其發票的票頭、編號、領發、繳銷、臺帳登記等仍按原規定不變。
五、關于新版普通發票的啟用問題新版普通發票(即采用防偽油墨套印發票監制章和號碼,采用棱形〈 SW 〉防偽水印紙印制發票聯的普通發票)印制后即可啟用。
六、關于舊版發票的處理問題舊版普通發票(指用棱形〈 SW 〉防偽水印紙印制但未使用防偽油墨的發票),經縣(含縣級市)地稅局批準后,在本省范圍內可延期使用到 1997 年 6 月 30 日 止。從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尚未使用完的舊版發票由各級地稅機關負責收繳,登記造冊,予以銷毀。
七、關于新版普通發票印制審批問題從 1996 年 12 月 25 日 起,除省局規定應由省局直接審批的普通發票外,其余普通發票的印制審批權均統一集中到地、州、市地稅局。
八、關于原發票定點印刷廠的清理問題凡未被湘地稅函[ 1996 ] 198 號文件重新確認為發票定點印刷廠的印刷企業,從 1996 年 12 月 1 日 起,一律不得印制地稅機關管理的普通發票,其發票監制章由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收繳,并交地、州、市地稅局銷毀。其庫存的棱形〈 SW 〉防偽水印紙,由地、州、市地稅局按原供應價購回。但對其自行采購的應由主管地稅機關統一收繳并銷毀。
九、關于電腦發票審批印制問題凡需要印制屬地稅局管理的電腦發票的納稅人,應嚴格按省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腦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要求,到縣(市)地稅局辦理手續并經省地稅局批準后,再到湖南茂源紙品有限公司或省郵電印刷廠印刷,不得交任何印刷廠家代辦手續。長沙市仍按省局湘地稅函[ 1996 ] 189 號批復執行。
十、關于發票管理費問題除專業發票(含電腦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管理費一律按原規定標準由當地地方稅務局收取。執行中,對繳納發票管理費確實有困難的,可由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減半收取。專業發票(不含電腦發票)的管理費由各地地稅局一律按原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十一、關于上報發票票樣問題為統一我省普通發票票樣,規范發票管理,省局決定對全省普通發票票樣進行清理審核,制作統一規范的全省地稅管理的發票樣本。各地、州、市地稅局應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 前將當地匯編整理的發票樣本上報省局征管處。
十二、關于上報發票印制數量問題為便于省局掌握了解各地印制各類地稅管理的發票情況,各地、州、市應每季度以總分類表形式將本季度當地普通發票印制數量等情況上報省局。上報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 15 號。
每年終了時,省局將對各地、州、市上報情況進行考核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