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地稅函[1996]241號頒發日期:1996-01-14
地 區:湖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 12 月 15 日,湘地稅函[1996 ] 241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鐵道行業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計投資[93 ] 94 號)的精神,結合我省鐵路系統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資金撥付統一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就全省鐵路系統所屬單位投資方向調節稅繳納辦法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凡長沙、懷化、石長鐵路總公司安排的自籌建設項目均由省地方稅務局集中審定稅目稅率,給所屬地市下發“核稅通知書”。各地接“核稅通知書”后,指定一個稅務征收機關辦理有關稅款交款手續,由各鐵路總公司分別繳納。
二、關于鐵路企業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日常征管工作,由各地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征收單位派人到項目所在地,依“核稅通知書”所列項目逐個核對檢查。凡檢查發現改變項目性質和未列入“核稅通知書”的應稅項目,經核稅稅務機關核實后,就地按實征收入庫。
三、關于結算和竣工清算問題。凡列入各鐵路總公司投資計劃和省局下發“核稅通知書”的項目,經征收稅務機關檢查未改變項目性質的,其結算和竣工清算工作由省局在第二年鐵路總公司的投資計劃下達時集中核稅辦理。
四、鐵道部、廣州鐵路分局在長沙、懷化、石長鐵路總公司的投資項目及其所屬勞動服務公司進行的建設投資,仍然執行湘稅發[ 1992 ] 094 號文件。
本通知從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