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8]267號頒發日期:1997-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加強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管理,嚴格城市房地產稅減免稅的審批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基點及稅率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2]100號)第三、第四條規定的精神,經研究,從199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減免權限為逐級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原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房產稅減免稅委托市、縣稅務局審批通知》(桂稅發[1992]422號)停止執行。各地從1999年1月1日以后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減免稅的計算方法、辦理程序和附報的材料,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計稅基點及稅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桂稅發[1992年]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