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會字[1998]1號頒發日期:1997-02-03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各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解放軍總后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會計證管理辦法》自1997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年來的實施情況,我部就會計證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制定了補充規定?,F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會計證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會計證管理,加強會計隊伍建設,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會計證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及解放軍總后勤部(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頒發的會計證(不含預備會計證),經年檢考核后,在有效期內全國通用。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拒絕受理和拒絕承認其他發證機關頒發的會計證。
二、持證會計人員跨地區、跨部門調動時,應當向調入方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所在地或部門的會計證,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持證會計人員調動時,應首先向調出地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然后持調出方發證機關移交的會計證檔案及有關證明文件,到調入方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發新會計證手續并注冊登記。軍隊系統持會計證的會計人員轉業到地方后,可比照以上原則辦理。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證機關在辦理換發新會計證時,對符合《會計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核后,直接辦理換發手續換發新會計證,不應要求參加所在地或部門會計證考試。
各發證機關應定期辦理換發、注冊手續并向社會公告。
四、各地區、各部門發證機關對在《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以前發放的會計證,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直接換發新會計證。
五、會計證檔案資料應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學歷、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及取得時間、取得會計證時間、會計證號碼、年檢情況、獎勵處分情況、繼續教育情況、崗位變動情況等。
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證管理辦法》關于頒發會計證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標準。
七、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原則上實行屬地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鐵路系統、軍隊系統分別由鐵道部、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北京地區的會計證頒發和管理,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解放軍總后勤部按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單位會計人員會計證的頒發、管理和年檢一律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
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財政部報送會計證頒發、管理、年檢等情況。
九、本補充規定與以前有關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十、本補充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