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8]1號頒發日期:1997-02-06
地 區:上海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企事業單位出售存量房產要求按我局滬地稅地(1995)52號文件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我局滬地稅地(1995)52號文件是指企業置換土地使用權,簽訂的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合同,受讓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進行七通一平后重新開發;而企事業單位出售存量房產(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下同),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我局滬地說地(1995)52號文件規定的情況,因此,對企事業單位出售存量房產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企事業單位出售存量房產的土地增值額計算公式為:
土地增值額=出售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價款(如屬行政劃撥的無償用地應為“零數”)-房產評估重置價′成新率-銷售稅金有關企事業單位出售存量房產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4冊第1015頁)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