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稅外函[1998]5號頒發日期:1997-02-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在我國對外談簽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關學生和實習人員條款中,對上述人員在締約國對方學習、實習或培訓期間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訓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種款項的稅收待遇,都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不分所得來源,僅做原則性免稅規定這類協定只原則性規定對學生和實習人員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訓的目的收到的款項,在其學習、接受教育或培訓所在國免予征稅。
二、區別不同所得來源,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主要分三種情況:
(一)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從其學習、接受教育或培訓所在國以外收到的款項,在該國免予征稅。
(二)對來源于學習、接受教育或培訓所在國政府、科學、教育或其他免稅組織的贈款或獎金,在該國免予征稅;
(三)對來源于學習、接受教育成培訓所在國境內的勞務報酬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
為便于在執行中查閱上述有關規定,我們匯集整理了《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有關學生和實習人員規定一覽表》?,F印發給你局,供執行稅收協定時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