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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11號
頒發日期:1997-02-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保障審計工作有序運行,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結合煤炭內部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每年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條  審計項目計劃由文字說明和表格兩部分表述。文字說明的內容包括:上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成情況,本年度計劃編制依據、主要任務指標和完成計劃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內容包括:各項計劃任務指標、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完成時間等。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統一組織項目或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按照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編制和調整審計項目計劃,報告、檢查和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等。

    第六條  審計項目計劃要貫徹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審計署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

    第七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堅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突出重點,安排任務均衡的原則。

    第八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項目計劃,應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經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執行。并于3月底前報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九條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努力完成。

    第十條  審計項目計劃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執行。計劃調整后要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每年7月、12月內部審計機構應分別向所在單位主管審計工作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和計劃執行及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措施、建議等。

    第十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的所在單位和上一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下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計劃執行情況反饋和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合理性,計劃完成質量和效果等。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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