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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及管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13號
頒發日期:1997-02-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炭內部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煤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來源和時間等,并附有證明材料。

    第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按編制順序可分為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

    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完成的基礎上,按照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內容,進行分類歸集,綜合編制。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是: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審計的時間;

    (三)審計過程記錄;

    (四)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一)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二)審計測試評價的記錄;

    (三)審計方案及其調整變更情況的記錄;

    (四)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六)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審計證明材料:

    (一)與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三)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七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審計方案編制和實施的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減或修改。

    第八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字跡清晰、格式規范;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

    第九條  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當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條  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詳細審閱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并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之后,再進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質內容分類、歸集。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當經被審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認定簽證的,應當由審計組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組負責人、專兼職復核人員分別在審計實施中、審計報告形成前期、審計報告提交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定前進行復核。

    各復核人在復核時應當作必要的記錄,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簽名。

    第十三條  必要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復核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予以補充、修改,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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