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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方案編制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14號
頒發日期:1997-02-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方案的編制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方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為了使審計組能夠順利完成項目審計業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

    第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執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和預計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編制審計方案。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方案編制,是指審計方案的編寫、修訂、審核、批準和調整。

    第五條  審計方案由審計組編寫,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

    第六條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迄日期;

    (四)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五)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

    第七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項目審計的要求和重要性、審計資源和可操作性,并對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

    第八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

    (二)銀行帳戶、會計報表、帳冊、憑證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

    (三)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

    (四)相關的內部控制情況;

    (五)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

    (六)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七)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行業內部經濟政策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審計組對曾經審計的單位及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方案應當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事項報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審計組調整審計方案,應當向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說明調整的理由,提出調整的建議,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前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方案簽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方案。項目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簽批手續。

    第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將編制審計方案形成的資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六條  審計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項目審計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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