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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青政發[1998]17號
頒發日期:1997-02-20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條例》,現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貫徹實施《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凡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單位和個人,均須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對在1997年9月30日前購買房屋的,仍按原契稅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我市統一執行山東省契稅稅率,契稅的稅率為3%。

    三、契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也可委托土地、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代征。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征稅,在征稅工作中應積極與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以及有關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聯系,及時取得與納稅有關的文書資料并依據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提供的確認地價、房價的文件和合法證件等辦理完稅(免稅)手續,建立納稅檔案。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憑完稅(免稅)憑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免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五、嚴格執行《條例》中有關減稅、免稅的規定。納稅人符合減稅、免稅規定,需要減稅、免稅的,應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減、免稅手續。

    六、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不得擅自擴大征(免)稅范圍或降低稅率。

    七、對未按規定期限向財政部門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由契稅征收部門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通知開戶銀行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對偷抗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契稅收入級次劃分仍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青政發[1994]223號)和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青財預[1995]14號)執行。市內契稅的征收、減免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

    九、各市、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督促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各級財政、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和銀行等有關單位應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契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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