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津政發[1998] 18號頒發日期:1997-02-24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予以發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和《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7]52號),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權屬、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四) 房屋贈與;
(五) 房屋交換。
本條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有償劃撥),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以獲獎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贈與行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契稅。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有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視同房屋所有權贈與行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契稅。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七條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承受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一)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 以土地、房屋權屬償還債務;
(三) 以無形資產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五) 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方式。
第八條 契稅稅率為3%.
第九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
(二)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十條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
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一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和第九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人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二條 契稅的減稅、免稅:
(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等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等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非全日制學校一般不予免稅。
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等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私人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等一般不予免稅。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部隊(包括武警部隊)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 城鎮職工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房改價格,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規定住房面積以內的,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此項免稅政策只限于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
(三)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四)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超出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五)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六)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在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補繳稅款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五條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按照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比例計算征稅。部分權屬改變為全部產權時,按全部產權成交價格征收契稅,并扣除已繳稅款。
第十六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及由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土地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房屋、土地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財政機關。為搞好征收管理,市內六區契稅收入為市級收入,暫定由市財政局委托市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代征代繳。其他區和縣級契稅收入作為地方收入,征收方式由區、縣政府自定。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按照代征代繳委托協議書的要求做好征收工作。
對契稅代征代繳部門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財政機關申報領取代收代繳憑證??劾U義務人權限、責任及義務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代征代繳部門。
第二十二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行。此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門關于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